#反对家暴#经常性谩骂侮辱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2-12-02  阅读: 1943

近日,山东青岛崂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纠纷认定经常性谩骂侮辱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并据此判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据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时,被告经常性谩骂、训斥原告,并偶有扇耳光、向原告吐痰等行为,在双方对抗中原告明显处于弱势,争执的结果多为原告屈从于被告意愿。且在原、被告发生家庭矛盾后,原告多次报警和就医,可见被告的行为虽不足以严重伤害原告身体健康,但经常性地谩骂、训斥足以造成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紧张、心理产生屈辱和恐惧感,其行为与家庭氛围的和谐及优良家风建设相悖。

 

最终,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基础上,崂山法院尊重双方婚姻自由权,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认按照原告53%、被告47%的份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原告就医检查的结果显示原告存在焦虑且轻度心理问题,认定被告的经常性谩骂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精神,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0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正如法律规定的这样,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经常性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很大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记着,家暴不是"家务事,暴力披上"的外衣仍是暴力!


拒绝沉默、用好法律,向家暴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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